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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纳米体育疗器械行业十篇

  纳米体育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医疗事业的迅速发展,人们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要求不断提升,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投入也不断增加,使医疗和保健的需求市场不断增长,这为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与生命工程有关的产业(包括医疗器械)已经成为或者将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由于医疗器械行业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近年来我市医疗器械行业一直保持着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其作为一个新兴朝阳产业开始崭露头角。我市产业基础较好,产业配套完善,民营资本活跃,具备发展医疗器械行业的基础和潜力。因此加快医疗器械行业发展,不仅对保障人们身体健康、提高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实现新型工业化、打造产业强市都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把握当今医疗器械行业加快发展的机遇,以中国医疗器械(佛山)产业基地落户我市为契机,加强各依托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坚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与扶持本地民营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创业创新两手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与加快技术更新改造两手抓,树立企业自主品牌与提升区域品牌两手抓,做强做大主业与加强产业配套、完善产业链两手抓,努力把医疗器械行业培育成为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现产业强市战略的重要支撑。

  到2010年,全市医疗器械行业工业总产值50亿元以上,力争达100亿元;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医疗器械企业,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达10家;创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商标)10个左右;建设一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建立行业性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色行业优势突出、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名牌产品为支撑的医疗器械生产体系。

  在现有的产业基础上,选择一批对结构调整纳米体育、产业升级有积极带动作用,能够尽快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医疗机械产品作为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实现关键领域的重大突破。发展重点如下:质子治疗肿瘤装置;医疗器械光机电一体化、智能化、数字化和自动化;家庭用自我诊断、医疗、保健器械;植入、进入人体的新型医用材料,如人工器官、介入治疗材料等;基于护理床的社区(医院)智能远程监护系统开发及产业化;智能ICU抢救监护床产品;口腔科用设备及器具制造;医院信息系统(HIS),包括以医学影像存档与通信系统(PACS)为核心的临床信息系统(CIS)及智能化医院物流配送管理系统;诊断试剂及诊断实际附属设备,以及其它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疗效确切的医疗器械。我市医疗器械行业要鼓励发展高精尖的产品,同时要大力发展疗效好、质量可靠、成本低的产品,要面向我国广大市场优先发展适用于地方医院的高质量中低档产品。

  1、加强中国医疗器械(佛山)产业基地的建设。按照“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要求,全面加强中国医疗器械(佛山)产业基地的规划建设。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等依托园区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制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合理设置功能分区,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各依托园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资园区建设和园区项目。鼓励企业参与园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提供服务,搞好园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项目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依托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示范导向作用。各区政府要将医疗器械行业列入园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行业,鼓励企业进园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对中国医疗器械(佛山)产业基地给予更多的指导、帮助和扶持,为医疗器械企业和项目进驻发展提供良好的载体。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一方面,要抓住当前世界发达国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加速向我国转移的良好机遇,重点引进一批国际知名的医疗器械制造企业,同时有选择地引进一批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成长性强的中小医疗器械制造企业。另一方面,要抓住国家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强制性GMP认证,不少企业需要搬迁改造提升的良好机遇,大力引进国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积极参加国内外的医疗器械会展、行业会议等方式加大对中国医疗器械(佛山)产业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提高知名度和产业吸引力、集聚力。各依托园区要成立高素质的招商队伍,创新激励机制,为招商引资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鼓励现有企业加快发展。各区要加大对现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要通过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创名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等各项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现有企业加快发展和提升,进一步壮大产业规模。

  4、积极鼓励创业创新。依托我市目前在建的佛山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孵化中心、南海天佑创富中心、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高明佛山市新材料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火炬计划佛山自动化机械及设备产业基地科技创新中心、广东省佛山民营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化孵化中心等创业中心和孵化器,加强扶持和服务,吸引更多拥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高级研发人才、海外留学人才前来创业创新,孵化培育一批高新医疗器械企业。

  5、引导其它产业横向发展医疗器械。针对医疗器械行业具有多学科、多行业交叉的特点,充分利用我市产业体系比较完善、产业配套比较齐全的优势,引导和鼓励我市家电、机械、金属、电子、塑料、陶瓷等行业的龙头企业依托自身优势积极发展医用产品,拓展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空间。

  6、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和谐发展。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加快实施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打响我市医疗器械行业的绿色品牌。积极推进医疗器械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集中处理污染物,降低单位企业的治污成本。积极推动企业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强节能降耗,开展节能和环保等认证。

  1、加快建立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或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为主要模式的研发体系,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鼓励、引导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合作或者单独设立技术研发机构。依托华南家用电器研究院、广东数字媒体技术研究开发院、华南精密制造技术研究开发院以及其它行业性、区域性技术创新中心,积极研发医疗器械相关技术,提供更多的共性技术和相关技术支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省科技部门的支持,在我市设立“广东智能医疗护理技术工程研究院”。

  2、大力加强产学研联合。针对目前我市医疗器械企业规模偏小,实力偏弱,普遍建立技术中心或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相关政策和资金的作用,引导企业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起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加快技术创新和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及产业化。

  3、设立医疗器械临床基地。针对目前我市缺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导致医疗器械企业生产和试验成本高、不方便的情况,市卫生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市内具备条件的医院积极申报成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为中国医疗器械(佛山)产业基地的建设和我市医疗器械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争取引入国内外知名的具有完善临床试验体系的医疗机构,促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的建立和发展,带动我市医疗器械行业的加快发展。

  4、积极推进质量、标准战略。积极争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我市设立部级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帮助企业提高产品的技术质量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采用国家或国际先进标准进行生产,积极开展ISO9001、ISO13485、ISO14001等国际认证。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5、积极实施名牌战略。通过加强宣传、指导和服务,并利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等扶持政策倾向于品牌企业等手段,鼓励扶持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以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鼓励企业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逐步打造国际品牌。加强对中国医疗器械(佛山)产业基地的宣传推介,打造和提升区域品牌。

  6、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我市医疗器械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加强与国外知名企业和研发机构的联系并积极开展技术研发、信息交流、市场营销等各方面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科技发达地区建立或合作建立研发中心、科技企业,依托当地的技术、人才和信息优势进行技术研发。注重引进国际尖端人才加强产品研发,进行战略规划,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和发动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医疗器械会展,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1、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医疗器械企业以及医疗器械科研机构的联系,做好各类人才信息的收集,建立人才库,大力引进发展所需的各种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利用我市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培养、培训各类各层次人才。

  2、大力加强金融服务。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一批成长性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企业,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引导信用担保机构改善担保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引入民间资本、风险资本、战略投资或者上市融资、联合重组等方式解决资金约束,实现做强做大。

  3、建设中国医疗器械进出易基地。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协会的支持,在我市建设一个集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包材的进出口展示、交易、信息、物流、会展于一体的中国医疗器械进出易基地。远期考虑在该基地设立医疗器械保税区或者保税仓。

  4、积极发展行业会展。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会、机构以及相关国际机构的联系沟通,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的各种展览会、博览会、高峰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年会、行业会议等会展在我市举行,提高我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我市医疗器械行业的加快发展。积极争取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在我市举办。

  5、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降低招投标和交易成本。加大对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力度,严厉查处一批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杜绝商业贿赂现象。改革医疗器械物流体制,争取将我市作为试点,全市集中建立一个医疗器械物流配送中心,所有集中采购的医疗器械由该中心进行配送,以降低配送成本和规范流通秩序。加强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加大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自律、维权、服务”功能,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临新的时期如此全新的挑战,医院器械科的管理与职能不得不发生转变,以尽可能的适应新形势。由此可见,医院器械科不断发展,对医院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医院的整个医疗服务体系中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小视的责任。

  自二十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在社会生活的各方各面都得以广泛的应用,医疗设备成为临床医疗诊断过程中的重要条件,医院临床科室对医疗设备的依赖性渐渐加强,这也就意味着器械科的地位得以有新的提升,迎来了新的契机和发展的机会。但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器械科也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医院器械科的定位则显得尤为重要。

  要明确医院器械科的定位,首先要要明确器械科以前的工作性质,从而与现在的工作性质相对比,进而明确今后器械科的发展方向。研究医院器械科前几年的情况可以看出,以前的医院器械科虽然也是主要负责有关医疗器具的维修工作,但毕竟当时的医疗器具技术不发达,大部分医疗器具设计比较简单、功能也比较单一,所以医院器械科对器械维修人员也没有什么专业性的要求,器械科因此也就基本被归为后勤保障科室。于是,器械部的工程师就一直担任了维修工的工作,其在各方面发挥的作用都不大。

  然而,如今在医院为适应时展而不断进行医疗改革和科技发展的大形势下,器械科的定位必然要发生改变。综合各方面形式,未来的医院器械科必然会成为医院的技术支持部门,进而在医院现代化管理中担负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因此,医院器械科不仅仅要在先进器材的学习和引进方面与国际接轨,在人才的输入和培养方面也要不断发展进步。同时我们也应该发展自己的先进器材和拔尖人才,建专业的技术队伍,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医院的医疗事业,而不能一味依赖引进。其中我们最应当注意的是,我们应争取在医院不扩招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提高对仪器设备维修的能力,尽可能使本医院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得到充分的发挥和锻炼,借此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三个方面节省资源。最后,无论我们如何对新形势下的医院器械科如何定位,我们都必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动摇。

  确定了医院器械科的定位后,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明确医院器械科的管理职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实了解器械科的作用和应尽的责任,才能明确器械科的发展和前进方向,更好的引领器械科的进步。医院器械科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医疗设备的结构和技术日益复杂,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程度不断提高,生产厂家对器械技术的垄断等现象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改变策略,在传统意义上的维修工作已大大不能满足临床工作必要需求的现状中寻求新出路。包括维修模式的改进必进,医院整体的发展,医疗设备的多元化维修等都会成为器械科工程师的工作重点。

  现在几乎所有大型医疗设备都与数字化和网络管理密不可分。这就要求医院器械科妥善护理设备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并在信息网络时代担负起网络安全运行和正常运作的职能,为医院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基本的技术支持。

  医院器械科必须要把好关,以确保医院器械都是符合国家要求的,是先进的,是实用并且适用的。如何在这基础上选择能够满足医疗需要又兼具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设备使用率的器械是一门重要的课题。如何维护已有设备,尽量减少器械的物理磨损,减少器械的闲置率,确保器械的卫生处理和消毒工作等也是医院器械部应当不断探讨的问题。

  第一,医疗器械的出口在整个医保行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35.04%,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33.28%。贸易对象国相对比较集中,多为发达国家。医疗器械进口主要从美、日、德、韩、法五国进口,

  第二,医疗器械行业具有高科技领域的显著特点,医疗器械类的品种占高科技产品目录的8.3%。既属于医药类,又集机光电产品的高科技于一身,需符合双重的技术标准。

  第三,医疗器械进出口涉及企业众多,达2.6 万家。其中出口经营以独、合资企业为主。

  第四,医疗器械类的产品出口明显别于其他行业,出口的产品中以加工贸易方式占有很高的比重。

  第五,医疗器械进出口产品中,出口按金额计算主要以一般性商品为主,小型医疗设备次之,大型医疗设备为第三系列产品。在一般性商品出口经营中,涉及企业较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占有一定的比重,商品为我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独资企业所占比例相对不是很高。大型医疗器具出口以合、独资企业为主,国有企业所占比例很小,经营企业高度集中,一些品种几家企业的经营就占有该品种90% 左右的出口金额,有垄断市场的绝对力量。进口按金额计算主要以大型医疗设备为主,小型器械次之,一般性商品很少。大型医疗器械的进口企业经营集中度较出口为低,以国有企业为主。小型医疗器具经营企业明显增加,国有企业经营比例下降,但仍然处于领先地位。

  第六,医疗器械进口历年均大于出口,国家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是造成医疗费用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于2006 年出台相应政策,促使进口过快增长受到抑制并导致出口首次超过进口增长幅度。

  综上所述,新的科技的发展给医疗行业尤其是医疗器械科带来了新的技术革命,新的发展和前进方向,但同时也因此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医院器械科如果想要从容应对,完美突破,就必须认清形势,全面细致的定位自己的工作,明确自己在新形势下的新定位,脱离旧式的思维方式,以全新的面貌迎接挑战。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部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逐年增加,在国际市场已占有相当份额,但是进出口垂直国际分工状态下的输出低技术附加值产品,输入高技术附加值产品的状况仍不容乐观。在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同时,只有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加大创新研发力度提高企业竞争力,才能推动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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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医疗器械行业 机遇 挑战 健康持续发展 自主创新 品牌意识 社会责任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迅猛。目前,我国常规医疗器械设备已基本实现自主生产,且部分产品批量出口海外市场。继2005年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首次实现贸易顺差,2010年全年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200亿美元大关后,2011年我国医疗器械行业持续向好,并且进一步改善了进出口贸易不平衡现象。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卫生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的消费和投入增加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朝阳性日益显现。

  1、市场潜力巨大:医疗器械市场是当今世界经济中发展最快、国际贸易往来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我国医疗器械市场近几年发展迅猛,目前已跃居世界第二。尽管如此,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医疗器械与药品的销售额比例仅为1:10,而发达国家这两者的比例约为1:1。而医疗器械与药品是医疗的两大重要手段,由此可见我国医疗器械市场潜力巨大。2、国内需求加大:虽然,我国医疗器械产业整体势头发展较好,但目前仍无法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疗服务市场逐步开放,使国内外资本投资中国医疗服务产业的速度加快,直接导致医疗器械市场需求增加;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我国人口老龄化水平的加快,人们对于健康保健的需求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高;再次,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医院信息系统的普及、医院信息化趋势引发医疗器械需求增长。3、国家政策的支持:近年来,国家对医疗器械产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新医改的,对于医疗行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国家在逐年加大对于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未来几年二三线企业的县城将是医疗器械企业布局的重中之重,相信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深入,医疗器械行业未来发展之路会更加的广阔。

  1、医疗器械市场竞争格局日益激烈:一方面,全球高端医疗器械市场基本由美国、德国、日本公司的产品占据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受中国医疗器械市场的强大吸引力,国外知名跨国医疗器械企业陆续在华投资,像西门子、通用电气等,它们不但在华建立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占据我国高端医疗器械市场,还组建专门的医疗服务队伍,并开发出针对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产品。2、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发展存在不平衡:从地域分布来看,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集中在东南部沿海地区,市场占有率居前六位的省份占全国市场80%的份额。我国卫生事业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城市大中型医院集中了大量高新医疗设备和优秀医护人才,而基层卫生资源严重不足。

  医疗工作强调安全和有效,医生及医疗领域对于医疗器械和产品的要求亦如此。质量是产品的生命,决定着是否有人愿意问津产品;服务则是企业的命脉,关系到产品能否畅销不衰。我在经营北京诚之盈贸易有限公司时,把产品的技术含量以及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作为重中之重。因为,医疗器械的性能指标是否准确、可靠、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危,关系到医疗质量、医疗水平和医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口碑。因此,我们必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把全方位的服务奉献给用户。

  医疗器械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与人们的生命息息相关。在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只有本着为病患、为人民、为社会负责的态度,才能促进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树立企业形象,加强品牌建设,使中国的医疗器械产品不仅满足国内需求,更要开启中国医疗器械产品将来走向国际、跻身于国际医疗市场的大门。就像当初我选择跟强生公司合作一样,一方面,是基于我与强生公司共通的价值观、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本着对所有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接受我们服务的人负责;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强生公司强大的品牌影响力。

  医疗器械市场是一个国际化的市场,虽然我国的医疗器械市场较以往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国内医疗器械市场中,高端医疗器械占整体市场的25%,基础医疗器械占75%,相对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我们还有很大差距。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我们必须要走自主创新道路,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形成自有技术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提高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我当初创办北京诚之盈公司强生医疗产品,也是本着在引进、推广国外先进医疗器械、造福病患的同时,希望我们可以在借鉴国际先进医疗技术的基础上,自主创新,提高自有技术水平。

  我国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占全国医疗机构总数的7%,但它却承担着全国近60%的诊疗数量纳米体育,由于没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网络,其高额的需求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释放。伴随着新医改的推进和国家对农村市场的网络建设,希望在未来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加强二三线城市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器械市场的发展,为更多处于边远地区的百姓带去福音。

  在医疗器械专业性人才方面:如一些高端产品的设计和研发基本都是国外的技术,国内这方面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微弱,因此,国内这方面的高级人才缺口很大。在我国医疗器械行业下一步的发展进程中,应注意加大对医疗器械专业性人才的培养。

  我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从2004年就已起步。当年中央投资10亿元用于试点,2005年又投资30亿元以扩大试点工作,但这些资金基本上用于房屋基建。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开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的设备更新和添置纳米体育。2010年将有200多亿元用于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其中有数亿元将用于改善基层卫生机构的医疗设备条件。”根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在未来5年中,近300亿元的农村卫生投入主要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及东部贫困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其中包括县医院、县妇幼保健机构、县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而乡镇卫生院则成为支持重点。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有关中央重点支持的项目建设投资安排表明了这一点。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投资约占200多亿元总投资的65%;用于县医院、县妇幼保健机构、县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的投资额约占投资总额的30%,其中用于乡镇卫生院设备的投资约占整个设备投资的60%。

  1.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给我国医疗器械带来具体商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必然会促进医疗器械的采购,9亿农村人口需求足以反映该医疗器械市场潜力巨大。国家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给我国众多医疗器械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潜力,也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契机。”

  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给我国低端医疗企业带来发展机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主要是一些低端产品,比如我国政府大规模采购的大都是一些中低端的医疗器械产品,配置频率最高的就是x光机、半自动或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和消毒灭菌设备。采购金额最大的是x光机和消毒设备。由于是政府采购,又是配置中低端仪器,国产设备就成为了选择的主要对象,比如上市公司中的万东医疗、新华医疗分别在中低端的x光机和消毒灭菌设备领域是领军企业,市场份额都在50%以上,是政府采购的主要供货商之一。

  3.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可以加快医疗企业的研发与技术水平的提高。医疗企业就应该来加快研发,如何研制出成本比价低,使用灵活和方便的医疗企业,是医疗企业需要做的一个重要课题纳米体育。比如北京航天中兴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dr(直接数字化x射线成像系统)领域的创新研发,他们在关注国内外技术发展方向的同时,尤其注重市场分析和产品定位,以安全、有效、经济为原则,将目标锁定面向基层的普及型dr产品。该公司其承担的科技部、卫生部十五攻关项目——普及型低剂量直接数字化x射线机一经上市,就因具有良好的性价比受到了各级医疗机构的青睐。

  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中央政府重点支持配置设备的方向大致为: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如常规检查、急救、产科等。”在采购过程中应本着“技术适宜、经济合理”的原则,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将按“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

  例如2008年卫生部与有关部门初步确定了34种产品目录作为农村卫生规划重点支持乡镇卫生院装备品目,其中既有x射线机、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半自动生化仪等常规设备,也有消毒锅、担架、一次性器具毁形器等价值不高的品种。

  近年来,国内部分企业在这些设备的研发、推广上做了很多工作,因此在在国内市场上我国国内企业应该成为主要的选择对象。同时在招标过程价格因素所占比重不宜过大,招标采购要透明、公正。”在招标时一定要强调服务。”在招标采购中,国家应实施相应的鼓励政策,引导企业注重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就市场的本质而言,需求必将推动创新——产品创新和营销思路创新。农村市场非常重要,产品定位一定要满足五大特点:技术先进;可靠性高、稳定性好;操作既要现代化又要简单易学;成本要低,以保证价格低廉;售后服务应比城市更好。”

  此外农村和社区市场点多面广,配送成本势必比城市大中型医院高很多,企业需要一种新的配送思路。”根据预测,医疗器械行业格局也将因此发生变化,“截止到2009年末我国有1万多家医疗器械企业,其中80%是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操作更灵活,在农村和社区市场将前途无量。”另外,由于社区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长期工程,而跨国公司的本土化速度很快,不久他们也会加入该领域竞争。

  无论如何,目前是难得的机遇期。在这块新大陆没有被跨国公司占领之前,本土企业一定要抢先出手。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完善医疗器械法规建设,为医疗器械进军农村和社区市场铺平道路。

  目前由于相关政策尚未完善,医疗器械企业在准备抢食“蛋糕”的同时还有问题需要考虑。因此本文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在确定品种时制定出合理的方案,不仅要考虑一次性购置投资的费用,还要考虑如何减少使用、维护及辅助设施的费用,符合资源节约型的要求,一方面保证基层卫生院能用到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产品,另一方面给企业以公平竞争的机会。

  政府采购通常会对产业发展起导向性作用,合理的方案必将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良性发展,从而保证医疗的后续应用。例如就放射设备而言,在人口较多地区的基层中心医院应适当配置国产低价位dr。”而对于以投资需求较大产品为主导的企业来说,政府能否在产品的先进性和价格之间进行平衡是他们最为关心的事情。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对医疗器械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医疗器械就是指医疗行业在诊治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小到棉签、创可贴,大到CT、X光机等,而且医疗器械使用范围也不断扩大。由于医疗行业服务于社会公众,医疗器械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公正的生命安全。因此,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已经显得很有必要了。这就需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也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上世纪80年代时仅有数百家,但是在2009年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有13876家,而且年销售额最高达到了2000亿元。不仅企业数目迅速增多,而且企业的生产规模也不断扩大,如今已发展成为世界上销售量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市场之一。

  从总体上来讲,当前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呈现的特点表现在:一、高端的医疗器械通常是生产企业或者商采用招标的形式完成销售的;二、中端的医疗器械通常是生产企业或当地商采用招标的形式销售到当地的医疗机构;三、家用医疗器械多是借助医疗器械经营机构或者药店销售给广大用户;四、医疗器械的价格多是市场决定的;五、如今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多是我国自行生产的,而且种类齐全、功能多样。

  自国务院2000年出台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后,为我国医疗器械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十多年的努力下,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发展,从而有效地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安全。但是由于医疗器械行业的市场不稳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未形成健全的法律法规。随着医疗器械市场的快速发展,当前所实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已经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而且对于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现象也没做出明确的惩罚措施;二、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很多地区的监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三、医疗器械达不到国家标准。一些医疗器械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生产;四、众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规模较小且经营不规范;五、一些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法律意识较薄弱。有些企业单纯地重视经济效益的提高,从而就出现了生产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行为。

  一般而言,医疗行业是服务于社会公众,因此医疗器械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如何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要不断完善现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同时要结合当前医疗器械市场的现状,制定出相关的法规,从而就为我国医疗器械的监管提供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便于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

  要让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认识到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性,同时在不断完善各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监管人员素质的培养,培养一批既懂市场监管又懂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从根本上提高医疗器械的监管能力。

  要逐步建立起医疗器械标准化管理的机构,同时要不断完善这些管理机构,研究医疗器械标准化体系,对于医疗器械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尤其是要加强风险性较高的医疗器械。

  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要充分利用有利的信息化技术和资源,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医疗器械市场监管信息网络,同时实现各个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各地生产企业之间、经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实现它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同时也可以达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监督管理水平。

  要规范医疗器械市场,就应该采取提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将产品直接进行销售、提高医疗器械进入市场的门槛、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措施,不断加大对生产企业的规范也可以有效地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综上所述,我国医疗器械取得了显著发展,但是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还存在一些不足。由于医疗器械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它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加强对我国医疗器械的市场监管迫在眉睫。

  [1]韦高.《新医改给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带来的机遇》[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0.16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S].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2004

  [3]杨国忠.《对我国医疗器械企业为了发展之期望》[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0,16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四、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五、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六、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七、第六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并将原第九项改为第十项。

  八、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10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九、将第七十三条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

  十、第七十六条增加规定: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XX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第七条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九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十二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第十三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四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三)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十六条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申请类别确认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三)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提出者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第二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纳米体育。

  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第三十八条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者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第五十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组织开展再评价:

  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向社会公布。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选择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承担复检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五十八条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修改本条例规定的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规范,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消费者以及相关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第六十四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10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七十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七十七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八条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研制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

  中医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的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1、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任何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相关事务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目前有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里面缺乏针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相应条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至今仍未颁布。20__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尽管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应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但对不上报行为无相应的处罚条款。这些已成为影响我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根本原因。

  2、重要性未得到广泛认可。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相比,具有相似作用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则起步较晚。不仅如此,从管理者到生产企业再到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重要性都未真正认识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管理者尚未真正认识到不良事件监测是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方面不够重视;生产企业责任意识不强、淡化或者回避器械自身存在的安全性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