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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体育北海市海城区海雄白龙牙科诊所被罚!

  纳米体育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海市海城区海雄白龙牙科诊所未经审查在公众号发布含有功效的医疗广告被处罚。

  2023年1月31日,根据举报信息,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人民剧场靠南侧第9、10间铺面由陈海雄经营的北海市海城区海雄白龙牙科诊所进行核查,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护士谢**的陪同下,谢**用电脑打开该诊所微信公众号“北海市海城区海雄白龙牙科诊所”查看涉举报广告“关于涂氟这点事儿~”,内容如下:2022-09-19 09:45,什么时候你会想起带孩子去检查口腔,……01什么是涂氟?……02先了解一下“氟”……1.预制有害细菌,……2.增强牙齿抵抗力……3.缓解蛀牙……4.减少过敏……。查看涉举报广告“不仅是变美!牙齿矫正也能改善口腔健康”,内容如下:2022-07-15 09:40,……矫正对口腔健康的六大好处,1.牙齿整洁、牙固健康,……2.清除咬合创伤……3.更长的续航能力……4.改善其他口腔功能……5.有利于龋齿的预防……6.减少牙齿外伤的风险……。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广告截取图片并由谢英英签字盖章确认。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纳米体育。

  经查实,当事人未持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作为微信公众号“北海市海城区海雄白龙牙科诊所”的经营者,其为广告主,分别自2022年7月15日纳米体育、2022年9月1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北海市海城区海雄白龙牙科诊所”发布含有功效的医疗广告“关于涂氟这点事儿~”和“不仅是变美!牙齿矫正也能改善口腔健康”。上述广告的费用为300元。

  1.举报函及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线.《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各1份,现场提取的广告网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以及本局对当事人依法实施检查的过程和情况;

  3.《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主体身份;

  4.《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关系和受托人身份信息;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影响的事实;(案卷材料无!纳米体育!!)

  本局于2023年2月10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2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2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纳米体育、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含有功效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及时撤掉违法广告,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影响,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纳米体育,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从轻、一般、从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发布含有功效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1.5倍罚款,罚款肆佰伍拾元整(¥450元);

  二、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1.5倍罚款,罚款肆佰伍拾元整(¥45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户名: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6)缴纳罚没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